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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期间工伤规定? 抗疫期间工伤认定工作时间?

2021-09-25 09:36:04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779 咨询电话:954310

因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冲击,波及不少企业和员工。如何迅速了解相关法律问题、降低经营风险,如何更好地审时度势维护权益,成了许多人关心的问题。红网记者特对话最近在业内很火的《新冠肺炎疫情下的法律问题解答》公益手册编撰者——长沙芙蓉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在特殊时期为大众提供比较全面的、专业的法律资讯服务。‍

长沙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平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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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期结束后,因疫情未能回单位上班的,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吗?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是否属于工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这些问题,从法律上如何界定,是许多企业和职工非常关心的,长沙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平凡从实际情况出发,均给予了专业解答——

有观点认为,如果未经协商即不让员工上班,其实是剥夺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即便支付工资也可能被认定违法——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不提供劳动条件情形。但普遍认为,在有传染风险的特殊情形下,安排员工在家休假没有损害员工利益,故不太可能会认定违法,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安排。

建议可以以休年休假的方式处理,也可以协商工资待遇,如协商不成的,按事假处理较为合适。

不可以,合同自动延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劳动关系继续存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这些非患病或非隔离原因但也不能在假期结束后回单位上班的,可协商年休假、待岗、事假、劳动合同中止等方式保持劳动关系。

应为有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不建议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形下进行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在当前情况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我们仍然不建议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

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属于。虽然武汉已采取交通限制措施,但可视为广义的疫区,即便只有个别地方有明确规定属于工伤,也可全国都应这样定性。因为工伤是指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强调受伤与工作具有密切关联性。

不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作者:陈雪骅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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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https:///content/2020/02/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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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我区有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的要求,最大程度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我区业务经办优化保障措施通知如下:

1、提交申请材料。

,有关咨询事项倡导通过

的方式进行。确须现场办理的,办事人员可预先通过电话确认办事时间及其他事项。

2、配合调查取证。根据案件调查需要,工作人员将通过

,请相关单位、当事人予以支持和配合。

3、法律文书送达。工伤认定相关法律文书暂时取消现场领取,除特殊情况外全部交

1、按照严防人员聚集性疫情发生的要求,我区原定于2020年2月3日—2月9日开展

,原定于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根据目前本市疫情防控的需要,为减少不必要的医院逗留和交叉感染,缓解医疗资源紧张,本市各工伤康复定点医疗机构已暂停非急需工伤住院康复人员的收治,故

,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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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全国已经陆续出现多起医务人员、干部、民警、社区工作者等因公殉职的消息。他们当中,除了因感染新冠肺炎,不少人系劳累离世。

据媒体报道,2月13日,湖北省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医生刘文雄在家中猝死。由于刘文雄并非感染新冠肺炎,也未在规定中的工作时间与地点死亡,2月20日仙桃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的确,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形中,一般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再就是诸如“因工外出期间”和“在上下班途中”的特殊情景。而刘文雄系凌晨6点多在家中死亡,并不具备《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条件。

但这是否意味着,刘文雄不是因工作而死亡呢?不妨看看以往的案例。

据报道,2017年8月11日,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法官杨文峰下班后,将案卷带回家,工作直至凌晨,第二天早晨6点左右起床继续整理案卷材料,写案件判决。7点上厕所时突然晕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时,廊坊市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最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理应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判定人社局的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可以看到,虽然晕倒地点是在家中厕所,但仍然可以认定为工伤。“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只是工作场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或许,刘文雄猝死前的经历,也可以作为一个判定依据。

据报道,刘文雄之子刘航称,疫情发生以来,父亲作为内科医生一直在一线接诊。其提供的一份《医生每日就诊量》统计表显示,刘文雄在1月12日至2月12日共接诊患者3181人。而另一份《2020年2月1日至12日门诊医生工作量》统计表中显示,刘文雄的接诊数量超过其他三名门诊医生接诊数量之和。2月12日,刘文雄去世的前一天,他白天在发热门诊上班,晚间10点还有患者电话问诊。其工作强度,有具体统计和明确数据予以佐证。

比如近日因劳累过度猝死的那位湖南90后乡镇医生,据当地宣传部消息,其在抗击新型肺炎疫情工作中因多日连续超负荷工作,劳累过度,猝死离世。具体来看,其零点值班结束交接完班后回到宿舍,因过度劳累引发心源性猝死。而媒体发布时几乎一致点出了“因公殉职”四个字。这又是否算“工伤”?

人社部函〔2020〕11号文件提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目的,不外乎体现对一线抗疫人员的关爱。一些省份在执行该文件时,亦将外延扩大到“在抗击疫情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时,要开辟绿色通道”。

因此关于工伤认定,在法律适用上,也应揆诸现实中的因果关系。认定是否构成工伤的关键问题既不仅是时间,也不仅是场所,而是职工所遭受的身体伤害与履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能够认定因果关系,便有条件认定工伤。

此外,还应该考虑社会效应。

好在,一纸工伤认定书,仍有回旋余地,刘文雄家属还可以向仙桃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们尊重法律规范,亦期待一个公正而体察实际的结果。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与归

编辑赵瑜

红星评论投稿邮箱:hxpl20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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