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拿到工伤赔偿金工人起诉社保中心
多名全国、省人大代表观摩庭审
核心提示
事故发生快两年,工伤认定也快一年半了,但纪女士尚未拿到工伤保险赔偿金。于是,她将洛江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洛江社保中心)告到法院。昨日,丰泽法院公审此案,这起“民告官”的官司吸引了多名全国、省两级人大代表到场观摩。
原告赔偿金至今未拿到
纪女士系洛江区一家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2014年8月14日,她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腰部受伤。去年1月6日,经洛江区人社局认定,她属工伤。经鉴定,她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去年7月22日,洛江社保中心作出核定,认定该起工伤待遇计42865.4元。但纪女士认为,洛江社保中心核定的数额较少,她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为53891元。
纪女士在起诉中称,至今她一分钱赔偿金也没拿到。于是,她将洛江社保中心起诉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53891元。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被告责任在公司账户被封
“我们早已给付这笔钱了。”昨日庭审,洛江社保中心表示。
洛江社保中心说,就纪女士遭受工伤一事,该中心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数额为42865.4元,而非纪女士所说的5万多元。去年7月29日,社保中心与纪女士核定无误,纪女士确认后并指定社保中心将款项汇入公司账户。纪女士之所以至今未能领取这笔款项,是因为公司的账户被广东某法院冻结,导致钱无法取出,因此责任并不在社保中心。
社保中心当庭提供的流水账等证据显示,该中心在去年8月16日就已履行了给付义务。按照相关规定,即便有争议,纪女士也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但直到今年3月份,纪女士才提起诉讼,已超过起诉期限了。
据悉,因为公司账户被查封,导致钱无法取出,纪女士曾向广东某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但被驳回。她又向当地的中院申请复议,目前尚无结果。
庭审后,双方表示愿意协商解决。法院表示,若最终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将依法进行判决。
庭外跨域庭审获代表称赞
因纪女士家住洛江,为方便她的诉讼,昨日的庭审现场,她并未出现在丰泽法院的原告席,而是出现在洛江法院。原来,洛江法院和丰泽法院利用“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使用远程视频系统进行庭审,纪女士就近到洛江法院,洛江社保中心则到丰泽法院,通过视频对接,进行实时庭审。
多名全国、省两级人大代表观摩了这场庭审。代表们认为,泉州法院全国首创“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确实给打官司的群众带来了很大方便,省去了他们舟车劳顿之苦。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设、装饰、安装、交通运输、水利防洪、环保化工、能源电力、通信监控、园林、市政等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应当依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依法为所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按用人单位参保的,采取实名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以每个工程项目的工期为周期,单独核算,采取按建设项目总造价(工程项目合同价及追加合同价款)的一定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下的费率为1.5‰,总造价在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的费率为1‰,总造价在3亿元以上的费率为0.6‰;拆除工程按拆除面积每平方米1元计缴。追加工程造价的,相应补缴差额部分。
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参保之日起至工程合同竣工之日止;拆除项目工伤保险期限自参保之日起至拆除合同竣工之日止。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以下几种情况可视同为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第①项、第②项情形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第③项情形的,按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事故报告:3个工作日,重大事故24小时内向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同时在本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
认定申请:单位申请:30日内。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1年内。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应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复印件、病情诊断证明,考勤、证人证言、公示及安监、交警、卫生、司法等部门出具的可作为因工致伤(病)证明的材料。
领取待遇应提供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生活护理)鉴定书及以下材料:
1.医疗费:应在当地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就医,转外地就医须经社保机构批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应提供:费用发票原件、医嘱复印件、费用汇总清单、特殊药品说明书、第三者赔偿调解书等。
2.住院伙食补助、异地治疗交通住宿费: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需停工治疗的,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最多再延长12个月。期间工资福利不变,由单位支付。
4.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需护理的,由单位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后,经鉴定需护理的,根据护理三个等级由基金按月支付。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计发标准分别为:泉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其中,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6.伤残津贴:以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一至四级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以下比例逐月发给(实发金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7.劳动关系: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五、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单位按月发给相当本人工资的70%、60%的伤残津贴。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同或聘用期满或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工伤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工亡职工待遇:(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7年社平工资5104.42元/月);(2)供养亲属抚恤金:对象: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标准:以工亡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亡职工生前月平均缴费工资。供养亲属确认应提供: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孤寡证明、养父母(子女)公证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经济状况证明等。(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201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396元)。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1、2、3项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1、2项规定的待遇。(4)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10.用人单位隐瞒职工职业病史或未按《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对职工定期体检,参保后三年内发现患有职业病的,待遇由单位付。
劳动年龄限制: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男职工60周岁)的员工不在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内。
从业人员的报备:建设施工企业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督促工程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并及时到经办机构备案,对全部施工工人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设施工企业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报备。
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方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并在3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为7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待生命稳定后再转往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转诊转院、旧伤复发、康复治疗及配置辅助器具的规定:工伤职工需要转诊转院或到异地医疗机构就医的,用人单位应分别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审批表》《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表》《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再办理相关的治疗手续。未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并经审批同意的,该项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异地(到大泉州外)就医的规定:职工因工外出负伤需在外地治疗的,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并填报《工伤职工异地治疗审批表》《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助认定表》,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其在异地治疗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审批的,该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规定: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要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与用人单位及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泉州市工伤职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即三方协议),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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