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员工入职,公司就要为其购买社保,以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不过呢,在现实中,有不少的公司,会和员工私下协商,不购买社保,转为现金发放给员工,或者有些干脆就不给员工买。
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些不是很懂劳动法的员工、或者没有太关注自己社保的员工,也就这样不了了之,心下想只要能拿工资就行。
其实社保是保障员工权益很重要的一个东西,小到看病报销、大到工伤养老,都需要社保来支持。
在这里先提醒一下各位HR,员工入职一定要为其购买社保,千万不要图省钱省事儿,就不给员工购买。也不要试图和员工协商,让其主动放弃社保,因为就算这样,员工发生工伤时,公司还是要承担应有的责任的。
下面就有这么一个案例,员工放弃社保,但是发生了工伤,本以为这和公司没什么关系,但是法院的判决,还是给我们年轻的HR上了一课,一起来看看。
案件回顾
当事人:
原告:北京奥XX清洁服务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上海市长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贾某简要事实:贾某的妻子汪某在奥XX公司担任保洁员一职,工作时间为7时至19时。2017年6月16日6时13分许,汪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吴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相撞,汪某倒地不幸逝世。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汪某与吴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8年5月31日,汪某的丈夫贾某向长宁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长宁区人社局于2018年8月1日作出长宁人社认(2018)字第411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汪某骑电瓶车上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死亡。汪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并分别送达奥XX公司及贾某。奥XX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长宁人社认(2018)字第411号认定工伤决定。一审法院裁判理由: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长宁区人社局具有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职权,长宁区人社局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案件的争议在于,汪某向奥XX公司提交的“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能否构成奥XX公司主张应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
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可由员工或者用人单位自由处分,且是否缴纳社保与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并无关联,故对奥XX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奥XX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奥XX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裁判理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奥XX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贾某对长宁区人社局的职权依据、执法程序没有异议,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对汪某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亦无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汪某在入职后向奥XX公司提交的“自动放弃缴纳社保声明”能否构成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保障公民在工伤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并不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自由协商处分的权利。
而且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与认定工伤并无直接关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申请以及认定工伤并不以伤(亡)者是否缴纳社会保险为依据。
故对奥XX公司主张的汪某放弃缴纳社保申请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不予采信。另奥XX公司认为汪某发生交通事故应负主要事故责任,也无证据证实。故长宁区人社局认定汪朝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所作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案件公司名和人名已做化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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