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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团体意外险的全称是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是建筑安装等行业为其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的员工投保的意外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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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该规定在当时我国尚未强制施行工伤保险制度的背景下,针对建筑行业存在高风险的特点,确定了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此时的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
201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该规定正式明确在我国施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并非是是强制性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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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中提到: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实务中认为,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性质不同。团体意外险是商业保险,自愿购买,工伤保险属于法定的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团体意外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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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观点认为不可以抵扣。根据保险法第39条的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故临时施工人应得的保险金不能由建筑企业或实际承建人受益。雇员个人受到人身损害,依法可以从雇主处获得赔偿,依保险合同可以从保险公司处获得保险金,两笔款项取得的依据与性质不同,且法律无相关禁止性规定,雇员不能获得“双重赔偿”,雇员本身作为弱势群体,更应加大对其保护力度。
另一部分观点认为可以抵扣。该观点认为保险法第39条规范的是劳动关系,不适用于雇佣关系。建筑企业或实际承建人购买建工团体险的目的是减轻自身的赔偿责任,而不是为临时施工人谋福利,应遵从“谁出资、谁获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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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请求权: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为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自己作为受益人,而只能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作为受益人。
实务操作过程,建筑工地发生了工程事故,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会对施工人员或其家属进行一次性赔偿,并与施工人员或其家属签署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建筑施工企业。虽然建筑施工企业支付了一笔高于保险金的赔偿款,但是如果其能够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那么其实际承担的赔偿金额是仍远远低于单独按照工伤赔偿标准需要自行承担的赔偿金额。但对于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理论和实务界存在着较大争议,部分保险公司会否认该等转让协议的有效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转让。保险金请求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及专属性,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金专属于被保险人以及指定的受益人,因此不能转让。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转让。保险金请求权属于债权,受益人作为债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从立法本意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是认可人身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目前不少司法裁判案例中也是认可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
建工团体意外险与工伤保险二者之间存在根本区别,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由不同的法律调整,体现不同的目的,二者不存在替代关系和包容关系。企业应当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可以选择依据自身情况购买建工团体意外险,共同分散用工风险。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
,为本单位
或者
(以下称职工)
。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
。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
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
,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
工伤事故发生,
职业病危害。
职工
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
。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
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
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按照要求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
的,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的,由
以伤残津贴为基数,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的,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
,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
。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当前
在我国
新华社记者薛宇舸摄
明确其作为中间类型劳动者的“法律身份”。单行立法可以部门规章形式做出,待时机成熟后,再对中间类型劳动形态整体立法。
周世虹委员建议,采取特别立法模式,或修改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增加专门章节,
。
借鉴民法典编纂经验,
形成适应我国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科学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
新华社记者王凯摄
代表委员充分肯定新业态
对于开启就业新空间的积极意义
代表委员为提升新业态劳动者就业质量建言献策
按照大部分地区的政策,新业态劳动者只能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式,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或城镇职工的养老、医疗保险,且在社保异地转接方面存在不便。
建议
目前大致有两种思路:一是在工伤保险中建立职业伤害单项,企业或劳动者自愿购买;二是通过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运作方式,建立独立的职业伤害保险。
建立平台企业与从业者强制参加的职业伤害保险制度,
国家统一规定基金支付情形,由保险公司经营。
在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过程中,可以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精确评估不同行业新业态劳动者的工伤风险,确定合理的保费费率、便捷的缴费方式以及适度的待遇水平,
新华社记者王晓摄
人社部门加大日常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对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并适时开展以劳动合同签订、参加社会保险等内容为重点的专项联合执法检查。
可以通过完善诚信体系、制定社会责任标准等方式,
对于职工健康保护做得好的企业出台奖励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与创建健康企业挂钩,建立长效机制,并提供政策支持。
推动平台企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就劳动报酬、支付周期、休息休假和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开展协商。拓展“三新”领域就业群体入会渠道,持续开展快递员、网约送餐员等八大群体入会行动。
新华社记者宋为伟摄
目前的就业服务在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方面,主要帮助劳动者进入传统就业形态。而培训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等就业服务政策要么面向失业人员,要么面向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新业态劳动者面临“两不靠”的尴尬。
人社部门要完善有关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开展新业态岗位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网络,构建新就业形态职业技能认证体系。
,建立就业大数据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为制定政策提供数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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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王维砚陈晓燕郝赫
编辑|张菁关晨迪朱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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