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文文大保贝儿
一个能直接联系上公号主的保险自媒体
大家好,我是文文大保贝儿,你的脚后跟部保险博主。
我这个暴脾气啊,最近又有被气到,我真的是好容易被气到哦。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
今年1月份,旧定义重疾险要停售那会儿,有个女孩子来咨询我“抑郁症核保”的问题。
2020年11月7日,她被诊断为了“重度抑郁”。
“重度抑郁”核保是非常困难的。
“抑郁症”是一种精神疾病,尤其是重度患者,自残、自杀的倾向更加严重。
而且,还有需要长期依赖药物、复发比率也很高等等问题。
所以,抑郁症患者理论上来说,是不太好买保险的。
更不用说是“重度抑郁”,几乎没有保险可以买。
在咨询我的过程中,我从一开始就在跟她强调,如实告知,走人工核保。
因为她在2021年1月21日有复查记录,虽然两次的间隔时间非常近,但有复查记录肯定好过没有的。
虽然难度确实是大,但是我们还是可以核保试试看,说不定就会有奇迹。
但是她就一直在跟我说,不核保,要直接投保。
在我拒绝了她“不如实告知,直接投保”的要求之后,她就不再回复我的微信了。
至于她找谁买了保险,买了什么保险,我不在乎,更不关心。
管我啥事?
之后我就完全忘记了这个人。
像我们这种保险经纪人与客户“双向放弃”的关系,在保险行业也是蛮难得。
这样的人成为我的客户,后患无穷。
然后这个月呢,她突然又联系我,问我买医疗险的问题。
我也没有多说什么,就把之前的聊天记录重新给她发了一份,并且再次跟她重申:
然后她又开始在那说,智能核保之后核保信息会被公开什么的。
我给你说哦,要是智能核保就能公开客户信息跟疾病问题,保险公司能开心疯。
这就相当于客户在楼上喊了一声,“我有什么什么问题”,楼下的保险公司就会跟疯了一样的大喊:选我!选我!选我!他不行选我!
但是你看实际情况,有这种现象吗?并没有,因为各家保险公司的核保系统并不是共享的。
所以我才会因为一个复杂的非标体,累的死去活来的一家一家找保险公司问啊,核保很累的好不啦?
其实我真的理解不了她,就因为一个“要不要如实告知”的问题,纠结了半年。
是,如实告知你可能买不到你想买的产品,那不如实告知,买到的产品不能赔,就是你想要的了?
更让人理解不了的事情还在后面。
在我强调不做好如实告知,未来会有理赔纠纷后,人家直接甩给了我两张通过打官司获得赔偿的保险纠纷案例。
我当时就觉得吧,她这清晰的逻辑思维,看起来抑郁的问题确实是全好了。
我很少见到这种不如实告知还理直气壮,并且要拿司法案例怼你的人。
我不知道这两个案例她是从哪里找到的。
如果是其他卖保险的,为了让她不如实告知,发给她的案例,诱导她隐瞒实际情况直接投保,那么,是卖保险的人“坏”;
如果,是她自己上网搜的案例,说服自己买保险不需要如实告知,那么,是她这个人自己“蠢”。
反正非别人“坏”即自己“蠢”。
我们来看看这两个案例。
我大概看了一下这个案例,可能是因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后因为意外事故出险。
当然我能够理解她为什么直接甩司法案例给我,背后的意思就是:你个卖保险的懂个屁,你能比法官还专业?
说的很对,我本人,约等于一个法盲,也不敢妄自评价法官判的对不对。
但是这个问题我考虑的点是——人已经这样了,是否还有能力出庭打这个官司?
对于这个问题我想的更直白了——得了肝癌,人还有没有命活到打完官司保险公司赔下来钱?
保险公司有的是法务团队跟客户慢慢耗着,一审不行再申请二审,可是客户有多少时间和精力,跟保险公司耗着呢?
一边接受治疗,一边因为没钱到处借款,一边跟保险公司一审二审的打着官司——这是我们买保险的时候想要看到的结果吗?
有些人怎么就能轴成这样呢?
如实告知,好好配合核保,还是有机会顺利买到保险的,为什么就非要弄的一定要打官司才能赔呢?
想不如实告知买保险也可以的:
找一个不打算在保险行业长干的人,让他忽悠着你买了保险,让他割了你这茬韭菜,然后他改行了,理赔你自己打官司去。
不就是理赔纠纷吗?我也会找,还真被我找到了一个保险公司打赢官司的案例。
案例比较长,我节选了部分内容,大概情况是:
我觉得这个案子还是蛮有代表性的,大家注意,这个保单是满两年了的,也就是一些人口中所谓的“保险满两年保险公司一定会赔”。
法官的原话是这么说的
保险公司连保费都没退,仅退还了现金价值,案件受理费,还是由原告承担的。
咱们就是找司法案例,也应该胜诉、败诉的都找找看啊,哪有只找自己喜欢看的案例的?
光捡着自己喜欢的看,这叫自我欺骗。
我一直的观点,是保险公司绝不可能随随便便的拒赔,每一起拒赔案件一定是有“依据”的,并且这个依据,是让保险公司打官司能大概率获得胜诉的,不然保险公司没必要自讨苦吃。
有时候法院支持保险公司一方,有时候法院支持消费者一方。
所以说,保险行业100%是会有理赔纠纷的,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如此。
在查找资料的过程中,我看到了一份真实的法院审判案例,
简单来说情况是这样的:
2007年10月,被保险人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10万元;
2010年6月,因为罹患肝癌申请理赔,顺利获得10万元理赔款。
被保险人在明知道自己不能再买重疾险的前提下,隐瞒病史,于2010年8月至10月,于6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重疾险产品。
2013年9月起(投保满两年),被保险人以患有重大疾病(肝癌)为由,向6家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意图骗取保险金共计.74元。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意图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保险金的行为,已经构成保险诈骗罪。
最终,罚款5万元,判了五年半。
惊不惊喜,意不意外?说好的保险过了两年都能赔呢?
想要利用“两年不可抗辩”钻空子,怎么“两年不可抗辩不仅没帮他,还让他坐牢了呢?
你看,保险金都没拿到,还被按照“保险诈骗罪”判了刑,亏不亏?
要我说也不亏,谁叫他贪心不足呢?
最赚钱的方法都写在了刑法里,骗保也没有那么容易。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不如实告知不要玩过火,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并不是万能的,如果存在特别恶劣的故意不如实告知,也可能会构成保险诈骗罪,遭遇牢狱之灾。
不要做傻事!不要做傻事!不要做傻事!
...关于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如果一律以违反法定程序而撤销,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作,将会使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也不符合行政效率原则,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因此从立法目的、诉讼经济及行政效率的角度,不宜仅以此项程序瑕疵而撤销涉案工伤认定决定。
(2016)鲁行申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L,原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A业主。
委托代理人李怀兵,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日照市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路俊宜,局长。
原审第三人司朋占,农民。
再审申请人L因诉日照市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日行终字第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L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申请再审,具体理由如下:日照市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认定结果错误。法院在已查明其程序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支持属判决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1、撤销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日行终字第49号行政判决;2、依法改判纠正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岚行重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3、撤销日照市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的岚人社认字(2013)6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原审第三人司朋占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过程中,原审第三人司朋占提交了2009年7月7日交警岚山大队对宋开慧的询问笔录,证实事故当晚宋开慧与司芳一起从超市外出进行行业市场调查的相关工作,后司芳发生交通事故。再审申请人L提交了A职工王树松、姜玉、熊贝贝的证人证言,证实司芳系私自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综合分析上述证据,交警岚山大队对宋开慧的询问笔录系司芳发生交通事故后证人所作的第一次陈述,稳定性、真实性更为可靠,该询问笔录系有权机关依据法定职权所作。再审申请人提供的三证人均系A的职工,均与申请人具有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申请人所提交的上述三份证人证言并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推翻交警岚山大队对宋开慧的询问笔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再审申请人并未能提交上述证人证言以外的其他证据来推翻工伤认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关于被申请人日照市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超过法定期限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如果一律以违反法定程序而撤销,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作,将会使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也不符合行政效率原则,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因此从立法目的、诉讼经济及行政效率的角度,不宜仅以此项程序瑕疵而撤销涉案工伤认定决定。
综上,原审法院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L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L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海燕
代理审判员:王淑芳
代理审判员:李宁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威
...说起保险,大家应该都不陌生,比如:医疗险、交强险、人身险、财产险等,但是近年来保险诈骗案件也屡见不鲜,引发社会强烈关注,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讲一下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先给大家讲一个案例:某公司的3名员工先后发生工伤事故,于是张三伙同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四先行向某人寿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在收到理赔款之后,又诱骗工伤员工签署虚假的协议书等,虚构经济赔偿事实,并且隐瞒已经获得保险赔付的事实,向另一保险公司骗取雇主责任险理赔款36万元,用于公司经营活动。
按照有关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就成立保险诈骗罪。很显然,张三和李四的行为就构成保险诈骗罪。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保险理赔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他们作恶的工具,所以保险公司可以加强对保险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把承保质量,防范保险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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