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陈某于2016年8月18日与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电商运营会员孵化服务合同》合同服务期限为2016年9月2至2017年3月2日,合同约定:陈某向深圳市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39800元, 由该公司向陈醒提供网店孵化服务,服务内容包括“阿里系京东系平台辅导内容”、“微信端平台辅导内容”、“12场天猫、淘宝、微信、京东的课程”。委托人陈某述称该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12场课程只办了5场,微信端平台辅导内容未办理。
委托人的利益诉求:1、请求公司退还部分服务费。2、请求公司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退还服务费XXXX元。(待确定)
2、请求判决被告赔偿未全面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需要当事人提交损失证明)
请求权基础:《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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