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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纠纷问题解析

2017-12-21 17:18:55 来源: 浏览:761 咨询电话:954310

基本案情:2017年9月30日,原告广州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广州市海珠区XX大厦1204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装修,工程装饰装修面积为188平方米,工程户型为办公室,工程承包方式为原告包工,包部分材料,被告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工程造价为人民币72642元,分三批支付,分别为:第一批于工人入场前支付工程价款的40%即29056元;第二批为第一批工程完工验收后两天内支付工程价款的55%即39953元;第三批为完工验收后一个星期天内支付工程价款的5%即3633元。同日,原告与被告以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签订《装修保服务合同》,明确原告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15日,工程价款为72642万元,并约定于合同签订时,被告当即应将装修合同款的40%。托管至丙方合同签订时,两份合同还就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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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7年10月1日安排工人入场开工,拆除所有应拆除项目,并拍照发给了被告方。在后期的工程装修中,设计装修项目发生变更,原告经被告方要求将新增项目加入预算价目表,工程总价款变更为78801元。2017年10月13日原告完成了第二批工程。但被告并未如期按照合同支付第一批于工人入场前40%的工程价款即29056元,导致第二批工程延期至10月13号才完工,在第二批工程完工后被告也未支付第二批工程价款39953元。由于上述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工程延期,致使原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委托人的利益诉求:1、请求对方支付工程款。2、请求对方公司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不承担对方的损失。

诉讼请求:        

一、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二、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69009元。

三、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造价金额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四、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追索工程款所支出的律师费共计10000元。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请求权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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