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会有这么一个情况,公司给予你保障福利,但约定你必须在公司做满多少年,否则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但是在生活中实际遇到了该怎么处理呢?希望下面的案例能帮到您。
基本案情:赵某自2015年入职甲公司,2016年甲与赵某签订协议,约定甲派遣赵某到外国学习专业技术一年,所需费用甲公司提供,赵某学成归来须为甲工作至少5年,否则赵某需要赔付违约金。2017年赵某从甲公司离职,甲公司以赵某未支付违约金为由拒绝给赵某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案情分析:劳动者去新单位应聘或者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均需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因此用人单位未出具此份证明将有损对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甲公司无权以赵某未支付违约金为由拒绝开此证明。并且若周某能够举证证明因甲公司未出具解除的证明,直接导致其无法入职新用人单位或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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