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孙某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向孙某出借人民币10万元,签订当日两人去公证处申请办理了公证,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孙某为此支付了1000元的公证费。但合同签订后李某并未如约向孙某提供借款。孙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公证费。
案情分析: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当出借人不支付借款时,借款人不得主张违约责任。此案中李某在借款合同签订后未向孙某提供借款,该借款合同已经成立但未生效。但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和孙某经过协商,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虽未生效,但依诚实信用原则,双方互负协力促成合同生效义务,孙某基于信赖该合同生效与李某一起办理了涉案合同的公证,并支付了公证费用。现李某未提供借款的行为导致涉案合同未生效,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应赔偿孙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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