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 954310

您当前的位置: 顶匠首页 > 法律常识 > 房产纠纷

什么是自愿放弃房屋优先购买权

2018-03-27 13:55:53 来源: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 浏览:203 咨询电话:954310

在进行房产购买的时候如果自己拥有房屋的优先购买权,那么对方就无法在自己之前购买这个房子,广东顶匠律所自愿放弃这个权利的在一定方面会损失自己的权益。

什么是自愿放弃房屋优先购买权

TIM图片20180327134436.png

优先购买权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买卖的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财产的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

房屋优先购买权基本特征

1、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它是承租人所享有的对出租人出卖房屋的请求权,因此,出租人出卖租赁的房屋时必须及时通知承租人。这种请求权是一种请求债权,不是直接对物享有权利,也不能直接对抗第三人,优先权行使前不影响出卖人与其他人进行协商。

3、它是专属于承租人的权利,这种优先权不能通过转让或者继承转移至他人。第四,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即以同等条件为前提。

实现具备条件

1.在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

2.在同等的条件下购买。在非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是指承租人与其他购买人在买卖条件上等同,包括买卖的价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等。

3.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如果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将要出卖租赁的房屋,并提出了一定的期限,而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购买的意思表示,优先购买权丧失。这说明承租人并不想购买该房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了。

TIM图片20180327134319.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6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一些出租屋可以买卖的情况下,广东顶匠律所如果出租人拥有了房屋的优先购买权,那么对方就无法比自己更早的购买,一般在一线城市房产激烈的地段,拥有房屋优先购买权是非常划算的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

预约法律服务
立即获取报价

大咖律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