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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房屋估价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2018-05-18 14:32:18 来源: 浏览:888 咨询电话:954310

广州法律咨询夫妻离婚对房产评估这种现象是比较普遍的,因为如果是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房产,在离婚的时候都各自占一半的权益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实际上居住房屋的人按照房屋的折价将财产补偿给另一方。关于房屋的评估问题,在婚姻法当中也有规定。下面顶泰律所为大家介绍一下法院判决离婚房屋估价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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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判决离婚房屋估价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法院参考如下法条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评估流程

()获取估价业务

获取估价业务是指获取房地产估价业务,这是房地产估价的先决条件。

()明确估价基本事项

无论从何种途径获取房地产估价业务,估价方与委托估价方一般都有一个业务接洽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估价方要就估价的基本事项以及估价收费问题与委托估价方沟通和协商,予以明确,并签订合同,为后续工作打好基础。

()签订估价合同

在明确估价基本事项的基础上,估价方与委托估价方应签订委托估价合同或协议。

()拟订估价作业方案

为保证估价工作高效率、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估价目的、待估房地产基本情况及合同条款,估价方应及时拟定合理的估价作业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搜集、整理估价所需资料

估价资料是为应用估价方法、作出估价结论及撰写估价报告书提供依据的,因此,估价资料是否全面、真实、详细直接关系到估价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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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查勘估价对象

实地查勘是指房地产估价人员亲临现场对估价对象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考察,以便对委估房地产的实体构造、权利状态、环境条件等具体内容进行充分了解和客观确认。

通常,委托估价方应派出熟悉情况的人陪同估价人员实地查勘。在实地查勘过程中,估价人员要事先准备已设计好的专门表格,将有关查勘情况和数据认真记录下来,形成“实地查勘记录”。完成实地查勘后,实地查勘人员和委托方中的陪同人员都应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并注明实地查勘日期。

()选定估价方法计算

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待估房地产估价对象、估价目的和资料的详实程度,就可正式确定采用的估价方法,然后,采用相应的估价方法进行具体计算。

()确定估价结果

估价结果的确定过程,是使评估价格不断接近客观实际的过程。不同的估价方法是从不同的角度考虑对房地产进行估价的,因此,用不同估价方法对同一宗房地产进行估价,其计算结果很自然不会相同。估价人员应对这些结果进行分析、处理,以确定最终估价额。

()撰写估价报告

估价人员在确定了最终的估价额后,应撰写正式的估价报告。估价报告是房地产估价机构履行委托估价合同的成果,也是估价机构所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文件,同时又是房地产估价管理部门对估价机构评定质量和资质等级的重要依据。

()估价资料归档

完成并向委托人出具估价报告后,估价人员应及时对涉及该估价项目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这将有利于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不断提高估价水平,同时也有助于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对估价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和考核,还有助于解决以后可能发生的估价纠纷。整个工作程序完成一般需要三至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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