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问:李某与周某2010年登记结婚,2015年李某的母亲病重,李某向其朋友尹某借款3万元为其母亲治病,后尹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李某偿还借款,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尹某3万元借款,该判决已生效。经查李某无力偿还该借款,请问能否执行其配偶的个人财产?
答:丈夫欠钱不能强制执行妻子的财产。
二、广东离婚律师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判决书中若没有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则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追加或不追加。未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则债务的性质按被执行人个人债务处理。虽然法律规定对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确定的主体以外的人,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主体,但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事实和理由外,一般不得随意追加,以避免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涉及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执行,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须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所以,当债务是被执行人个人债务时,不应当将被执行人的配偶追加为被执行人,也不能执行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如果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尹某未向法院申请将周某追加为被执行人,则李某向尹某的借款视为李某的个人债务,不能执行周某的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
三、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处理?
最重要的是判断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以及其他婚姻法相关规定:所谓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资助与自己有抚养关系的亲朋的债务、从事经营活动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由于购置婚后共同财产所负的债务等。
更多法律知识:http://www.gddjls.com/2018/hyjt_0612/435.html
法律咨询热线:020-38856589/18102825651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