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中,施工合同经济案件频频发生。在拖欠工程款严重威胁到施工企业生存的情况下,把希望寄托在建设单位发“善心”归还拖欠款,在市场经济和法制日益完善的情况下是不可取的。只有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请求,最后取得法律公正的解决,维护自己的利益,才是明智之举。但是如何能在法庭上胜诉,还取决于施工企业财务、技术、经营人员素质和合同条款完善程度,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有些施工单位虽然胜诉,但是工程款已无法追回,造成这种情况是由于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未做好前期工作,对建设方的社会信誉与经济实力缺乏了解,为承包工程埋下极大的隐患,最后造成恶果。
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首先,合同的条款要严密、完备,符合法律、法规,这样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合同法》规定不能采用工程留置权。因此,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为防止工程款拖欠,应设定具有偿还能力的“保证人”或设定有效的“抵押”手段等;其次,签订合同条款时把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事先加以设防。首先,认真考察对方,了解对方的情况;另一方面设想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尽量在合同中加以设定,使合同尽量完备和严密。一旦发生纠纷引起诉讼,设定协议管辖条款,由原告方的法院受理,为今后胜诉打下基础。
施工企业应充分利用法律赋予施工企业“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来解决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使工程承包人的回报得到应有的保障。《合同法》明确规定,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按照该条款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
当建设方遇到资金紧张或企业运转不正常时,常将资金危机转嫁给施工企业,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或工期拖延,是其拒付工程款的主要借口,因此在法庭上辩论焦点是隐蔽检查验收和竣工验收上的分歧。《合同法》第279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在施工中和竣工验收时,均应及时办理质量验收手续,加强施工技术管理,在合同管理中,坚持建设方和监理方及时签字签证制度,保证合同手续合法性,为以后解决合同纠纷和法庭上辩论提供充足证据,确保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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