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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的,费用怎么分配?

2018-11-22 13:44:00 来源:http://www.gddjls.com/2018/rdzx_1026/836.html 浏览:262 咨询电话:954310


一、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享受如下待遇:

1、丧葬补助费。标准为5000元;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分别给相当于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的救济费。广州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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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广义上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以上两笔费用均由社保基金承担,但在实际操作中,社保基金只承担了丧葬补助费,而救济费都是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

二、在职职工因工死亡的,可享受如下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即配偶50%,其他亲属4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付收入的20倍。

除去以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外,死亡职工可能还会存在其他费用,比如死亡前未结算的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公积金账户;商业保险赔付;用人单位额外支付的费用等,这些费用如何分配,本文逐一分析如下:

1、未结算的工资、奖金等劳动报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该笔费用属于死亡职工的遗产,在死亡职工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按照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进行法定继承,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进行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或者放弃继承的,才会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予以继承。每一顺位中的各继承人之间没有先后之分。

例如:职工A在2015年12月2日死亡,尚有11月份的工资和2015年上半年的半年奖金一共20000元未发放,那么我们假设其遗属有丈夫、女儿、父亲、爷爷和大哥这几个人。首先,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爷爷和大哥这两个人是无法继承这笔费用的,只能由丈夫、女儿以及父亲进行继承;其次,这20000元工资收入是在婚姻关系期间存在的,所以依据婚姻法的规定,20000元是死者与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分配时,先由其丈夫分得50%,即10000元后,剩余50%的费用作为死者的个人遗产,再在丈夫、女儿和父亲3人之间分配。

2、个人养老保险、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后会对其生前缴纳的养老保险予以一次性清算,因此这部分费用也属于死亡职工的个人遗产,其分配方法与第1条中关于工资报酬的分配方式一致。

3、商业保险赔付

职工个人或用人单位会基于一定的缘由购买商业保险,例如财产险、人身保险等,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所述,人身保险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属于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可以按照遗产予以处理。财产保险不存在受益人的问题,因此可直接作为遗产处理。

4、用人单位额外支付的费用

一般用人单位在面对非因工、因病或因工死亡的职工赔付问题上,都会在法律规定之外,再额外支付一笔费用以示慰问,那么这部分费用是不是也可以按照遗产予以处理呢?实践中持两种相反的观点,本文认为不宜做遗产处理,理由如下:

首先,遗产指的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笔额外费用在职工死亡之前和死亡之时是并非现实存在的,不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之内;

其次,这笔额外的费用从性质上来看,是用人单位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是赔偿给与死者具有身份关系的近亲属,而非死者本人。实践中亦有不少案例,债权人要求以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进而偿还欠款的主张,最终被法院认定该笔费用不宜作为遗产,用以偿还死者生前债务。广州律师咨询

因此,本文认为这笔费用可以视为家庭共有财产,在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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