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害的来源不同
正当防卫所面临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所面临的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危害的来源除了人的不法行为外,还包括大自然自发力量带来的危险、动物的侵害、人的生理、疾病等原因带来的危险等。
二、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
正当防卫行为是与不法侵害人进行对抗,对其予以反击、抵抗的行为,是积极的;紧急避险则是对危险的消极躲避,尽管避险行为相对于受损害的第三人而言具有积极性。避险行为具有两面性。
三、损害的对象不同
正当防卫所损害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则往往是第三者的权益。
四、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
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公民即使有其他方法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公民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只有在别无他法可以避免危险的不得已情况下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五、主体范围不同
法律对正当防卫的主体没有作任何限制,但紧急避险制度却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的情况。
六、限度条件不同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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