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根据其内容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则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6、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7、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8、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9、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也就是说,如果涉及到以上几种情况,出借人和借款人出现纠纷后,即使有明确的借贷合同,也不能作为法律凭证,得不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借出去的钱就可能要不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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