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律师缺乏起码尊重的不提供服务
委托人和律师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这一点毋容置疑。双方在工作上是一种合作关系,彼此应当相互尊重。但有的委托人认为“花钱雇律师”,把律师当作内部的雇员和下属,不尊重律师的职业尊严和服务规范,对律师发号施令。哪怕是对律师的正当、勤勉服务,也动辄指手划脚,甚至仗着社会地位和财势,颐指气使。对此情景,律师往往十分窝火,带着情绪和怨气工作,如何能够提供满意服务,不管单有多大,还是不接为好。
二、需要律师承担全部风险的不提供服务
无论诉讼业务还是非诉项目,由于法律服务是指向未来的射向性服务,对于目标的达成而言,具有不可预知、控制的风险!而该风险无论从形成原因、委托伦理和法律规定来讲,都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实践中,往往对于风险较大十分“难啃”的骨头案件,有的委托人愿意选择以提高律师费比例标准换取和代理人共同承担风险。前期收取适量的律师办案费,后期适当提高收费比例的“半风险”方式,我认为这种折中的收费方式,既体现了对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所付出精力的基本价值的认可,也兼顾了与委托人建立起风雨同舟的紧密代理关系。对于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全风险方式,实际是把应当由委托人承担的案件风险全部转嫁给了律师。委托人考虑的是律师全力以赴后即使没有达成目标,最起码没有承担委托律师的任何成本,真正把损失降到了最低,具有一定的投机心理。对于这种代理条件,我一般会拒绝接受。
三、一味相信关系不信专业的不提供服务
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使遇事“找关系托人情”的潜规则至今大行其道!有的委托人即使请律师处理案件,关注的不是律师的专业能力,而是律师的人脉资源。殊不知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情案和关系案正在逐步得到扭转,专业的作用在案件处理中越来越明显。洽谈代理时,对于委托人通常询问是否在公检法“有人”的话题,我一般明确回答是“无可奉告”,并附上一句解释:“无论我说有人或者没人,你都难以验证真假。”经过如此沟通,委托人仍然执着于“找关系”的,我往往是主动放弃接单。
四、过分计较律师费的不提供服务
在行业中,同一案件委托不同的律师收费标准往往有较大的差距。这是由于每位律师各自的专业能力、执业经验以及代理成本等因素差异决定的,代理的结果因此也有可能因人而异。但是有的委托人漠视律师法律服务的价值,忽略不同律师的收费差别的合理性。凭自己对律师费标准的预判或者依据其他律师的报价,过分压低律师费,分毫计较,违背“一分钱一分货”的市场原则。对此类委托人,我一般敬而远之,不参与低价揽案竞争。
五、需要律师承诺和保证结果的不提供服务
天下没有必赢的案件!律师除了对委托人分析案件、法律以及代理方案之外,万不可就案件结果向委托人拍胸脯打包票。反之,有的委托人不问过程只看结果,好像找了律师案件就万事大吉,只等捷报传来。也把律师能否给其吃颗定心丸作为判断律师是否具有代理信心和委托的前提条件。律师一旦妥协中招,注定办案过程中必将饱受来自委托人的种种质疑和巨大压力,甚至还会演变成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内战”。攘外尚未成功,安内迫在眉睫,案件本身的胜诉概率一定会大打折扣!
六、习惯于指挥律师操作的不提供服务
单就委托的事项而言,律师是专业的,委托人是业余的。律师在代理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即是职责所在,也是策略所需。但有的委托人在单位或者生活中养成了指挥别人的习惯,或者发生案件后,通过咨询律师和在百度上查阅资料,了解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就自诩法律专家,主观独断,让律师成为其办案思路的执行者。我的老家有一句俗话“请师师为主”,面对喧宾夺主的委托人,我肯定会暂停代理说“不”,要么委托人停止指挥,要么尽早解除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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