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广州专业离婚律师
1、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离婚时一般仍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
2、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债为目的的除外。所谓“约定”,就是夫妻双方经商量后,就哪些债务由谁个人负责承担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对此协议,双方互为认可。但双方如果以逃债为目的的约定是无效的。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这种债务应由个人承担。
4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具体包括哪些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了个人的需要单独所负的债务,它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只能由个人财产偿还,另一方没有法定的清偿义务,但当事人自愿清偿的除外。
夫妻从法律层面来讲是一个共同体,是法律的客观主体。无论是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还是承担法律给予的义务,夫妻都应该采取一致行为,一同行动。广州专业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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