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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的目的性有哪些?

2018-09-29 09:33:13 来源:http://www.gddjls.com/2018/rdzx_0910/666.html 浏览:728 咨询电话:954310


财产赠与是财产权转移的重要方式,财产赠与一般要签订合同,赠与合同一旦签订但财产赠与行为没有发生的,赠与人可以撤销合同,而赠与有些是有目的性的,那么赠与的目的性有哪些?广州法律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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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赠与的目的性是什么

财产赠与的目的性有很多,例如遗赠的,一般会要求受赠人履行抚养的义务,所以赠与的目的性依据合同而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二、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是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他方所有所有的当事人;表示接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受赠人;当事人所转让的财产,称为赠与物。

赠与合同有下列法律特征:

(一) 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合同必须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才能成立。一方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无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或者一方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无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均不成立。正是这一特征,是赠与合同区别于遗嘱。

()赠与合同以转移赠与物的所有权于受赠人为目的。赠与是对财产归属的一种处分行为,其目的是赠与物的所有权从赠与人处转移至受赠人处。赠与合同的成立,将导致赠与物所有权的转移。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有转移赠与物的所有权给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则仅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并不承担对价性义务。

()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是没有对价格给付条件的,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无须支付对价。广州法律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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