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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风险?

2018-10-10 10:50:16 来源:http://www.gddjls.com/2018/rdzx_1009/769.html 浏览:652 咨询电话:954310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自用工之日起便与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而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就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提倡建立劳动关系当天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真没法当时签,可以在一个月之内签订,这一个月俗称宽限期。广州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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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超过一个月,企业还不和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此时法律就要对企业采取惩罚措施了,具体怎么惩罚呢?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第二个月开始,每月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一直支付到劳动合同签订的前一日。

该项规定是针对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举个例子

员工甲于201631日入职某企业,企业未能在一个月内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在6个月后,直至92日才补签。

后来甲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企业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企业感觉很冤,说甲自入职6个月以来,每个月工资我们都非常准时足额地发放了,他现在却又要求我们另付5个月的工资给他,这不是胡搅蛮缠吗?

这还真不是胡搅蛮缠,而是法律赋予该员工的合法权利,对于企业而言,这也是法律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进行的惩罚。

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例。

甲于201631日入职,到92日企业才补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应当承担的义务有:

1.需要支付31日至331日一个月的工资(这是他付出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

2.需要支付自41日开始至91日(也就是补签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期间内5个月的双倍月工资即10个月的工资。

这十个月工资中,有五个月是她工作付出劳动应得的报酬,另外五个月是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惩罚,两项加起来一共是11个月的工资。

由于企业之前已经将甲工作6个月以来应得的劳动报酬发放过了,那么企业支付给甲的,应当是减去已发放的这部分工资之后的差额部分,11个月减去6个月,等于5个月的工资,所以员工甲的要求是合法的。

有些企业会问,有些员工来企业好多年了,一直没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难道这么多年来都要一直支付双倍工资吗?

当然不是!

一般情况下,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需要支付的具有惩罚性质的双倍工资最多能支持11个月,也就是自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的次日到满一年的前一日期间内。

入职超过一年仍没有签订,就不再支付双倍工资了,而是视为自满一年的当日开始,企业与该员工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正当理由企业不得随意辞退该员工,否则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后果。

这也是对企业的一种惩罚,换言之,也是对员工的一种保护。广州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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