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这里的“有关民事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广州律师咨询
赔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时, 行为人以自己的财产补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这是承担民事责任最普遍、适用最广的方式。
赔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受害人所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具体到生产安全事故,如果工伤保险不能补偿从业人员因事故受到的全部损害,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则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还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本条规定意味着,在工伤保险之外,从业人员还有可能获得相应的民事赔偿,以最大限度地补偿其因事故受到的全部损害。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享受了工伤保险就不能再要求民事赔偿, 这是不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广州律师咨询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更多法律咨询请访问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020-38856589或18988939837
文章来源:http://www.gddjls.com/2018/rdzx_0831/628.html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