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广州律师咨询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二)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福利待遇。”
该条例规定了工伤职工本人工资和原工资福利待遇的计算标准,即当实际缴费超过十二个月或者劳动者本人实际工作超过十二个月的,按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如果未达到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但是该条例未明确规定如果不足月的,又如何去计算月平均工资呢?不足月时,用人单位尚未发放工资,员工的工资往往无法确定。
目前东莞出现了三个不同观点的裁决或者判决案例:
一种认为不足月的员工,无法确定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主张是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的工资,那么工伤职工应该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伤残待遇;
一种认为工作不足月工伤职工工资无法确定时,参照东莞市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并据此计算工伤职工伤残待遇;
第三种观点认为,不足月工作工伤职工,其工资无法确定,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参照本单位同岗位员工工资确定其伤残待遇的工资基数。广州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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