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请求工龄确认是否属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实践中认为,工龄确认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故劳动者工龄确认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为参照1987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电话答复,工龄问题不属于法院审判工作的管辖范围,可由法院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由主管部门妥善解决。当然,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当事人的某些诉讼请求如经济补偿金等是以工龄的确认为计算前提的,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将劳动者的工龄作为事实查明。法律在线咨询
二、职工被除名后重新参加工作,除名前的工龄能否计算?
该问题需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是在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被除名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2.是在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后被除名的,除名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实际缴费年限也可以合并计算。
三、知青下乡插队的工龄是否应连续计算?
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文件规定,原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备注: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回城落户后,未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办理招收录用手续而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其下乡插队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关于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及原军校学员在读期间是否作为连续工龄?
按照《兵役法》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企业职工原在军事院校取得军籍的学员,在校读书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计算为工龄,并视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五、硕士、博士毕业研究生攻读学位的时间是否计算为连续工龄?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回国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出国前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法律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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