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请求能否支持?广州律师咨询
该问题实质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被动辞职的问题,实务中,如劳动者因工资太低、家庭因素等主动辞职的,一般不存在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但如劳动者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保等违法事由而提出辞职,其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可以得到支持,而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因赔偿金仅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形。
问题二、劳动者辞职时未说明原因或理由,在仲裁庭审中又以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能否支持?
如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劳动者辞职时未说明原因或理由,事后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问题三、如何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时,仅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经仲裁机构审查后,发现单位违法解除应支持赔偿金;或者劳动者请求支付赔偿金,经审查,不应支持劳动者赔偿金而应支持经济补偿的问题?
实践中,仲裁机构应当在庭审中向当事人释明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的区别。经必要的法律释明,允许当事人进行仲裁请求的变更,如当事人仍然坚持原请求事项的,则不予支持。
问题四、如何处理劳动者在诉讼过程中将原仲裁申请的经济补偿金变更为赔偿金的问题?
实务中存有争议,主流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劳动者无论主张经济补偿金还是主张赔偿金,其诉请均基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相同的民事行为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因此,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诉讼阶段又要求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一审法院在向劳动者充分释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法律性质、法律规定适用的情形及其法律后果后,劳动者仍要求将诉请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应予准许。
问题五、双方均不能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对于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请求如何处理?
该问题实务中也存有较大的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在双方均不能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时,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故应支持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笔者认为该观点因在根据劳资双方的举证能力,陈述的逻辑性、合理性,以及证据指向待证事实的盖然性来综合分析与判断,并在劳动仲裁机关或法院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进行事实推定,力求还原事实真相的前提下方可适用。广州律师咨询
更多法律咨询请访问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020-38856589或18988939837
文章来源:http://www.gddjls.com/2018/rdzx_0907/660.html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