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10年11月许,王某驾驶一轻型货车(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沿上海市某路段行驶至嘉定区张家宅机耕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丰村近张家宅处,适逢王某的车辆临近杨某时,杨某突然倒于该车辆的左侧,被该车车后轮辗压致当场死亡。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王某的车辆与杨某没有碰擦痕迹,杨某坐于路边,其倒地的原因无法查证。2010年12月,杨某的母亲、妻子、儿子和女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及保险公司承担各项赔偿费用。经查杨某生前系贵州省德江县枫香溪镇袁场村三组居民。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产生分歧,原告认为残疾赔偿金标准应当适用本市城镇居民标准;被告认为杨某是农村户口,应按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法律在线咨询
二、案例评析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与当事人利益直接相关,尤其是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因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不同赔偿数额存在较大差距,这往往是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针对这一问题就要从基本法理入手,结合司法实践审判实务去探讨。
(一)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义务人按照法律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赔偿。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该规定,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金是按户口类别的不同分别计算,受害人是城镇户口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若是农村户口则应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据此,法院一般是以当事人户籍来判断是适用农村标准还是城市标准。人民法院依据该解释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作出的相应判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乘坐同一辆车,同样的年龄、同时发生交通事故,但因户口差别,得到的赔偿却相差甚远,在社会舆论作出强烈反响之后,各地司法实践在判决时作出了相应的变通:将那些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农村户籍身份的人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于2006年4月3日发布的复函中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虽然该复函不具有普遍效力,但实践中各地法院以此为参考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二)农村居民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的情形
在交通事故中,农村居民在什么情况下可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往往是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难点,在实践中,我们认为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农村户籍的居民可主张城镇标准的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城镇工作、居住满一定时间,其生活来源地和生活支出地为城市;2、受害人为已征地或失地农民,居住在具有城镇性质的社区,不依赖于土地、不以农业劳动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3、受害人为未征地农转居户口,以农业劳动为主要收入来源,其居住的农村已经具有城镇性质,其为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由农民变成了社区居民;4、受害人随子女长期在城镇生活,已达到退休年龄,受害人生活在城镇两年以上,或者虽然不满两年,但有在城镇长期居住的意愿,或者存在其他情形,使人完全有理由相信他们将在城镇长期居住。
以上情形,农村户口的当事人若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在实践中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主要有:临时居住证、所在居委会证明、租房合同、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的纳税证明、社保凭证等相关证据。针对本案,原告方若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需要提供证据用以证明杨某已经连续在上海工作、居住一年,否则的话法院将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法律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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