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贵州的吴师傅,于2016年8月8日来到东莞市常平镇,帮雇主陈某做工,担任木工师傅,每天工资260元。2016年9月6日,工作时,因在一楼脚手架上不慎跌落,造成身体多处受伤,经医院治疗两个星期后痊愈出院,后与陈某协商赔偿问题。 2016年11月19日,双方签署了《工伤事故最后处理意见》,约定由陈某一次性支付给吴某10000元后,双方作一次性了断,不论以后发生的任何问题都与责任方无关。吴师傅领了10000元后,心里觉得不是滋味,总觉得赔偿太少了。一个偶然的机会,在网上他找到了我,在我与吴师傅沟通中,发觉他在法律上应该是可以获得到超过6万元的赔偿的。于是代理了他的案子,遂于2017年1月13日带到广东岭南司法临床鉴定中心作伤残鉴定,后于1月23日被鉴定为十级,然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律在线咨询
2017年5月31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应获赔偿吴某61080元,扣除已经领取的10000元,尚应获赔偿51080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7月18日,顺利拿到执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法律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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