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来自湖南,于2016年12月31日入职东莞市一家通风设备公司做临时工,讲好是220元一天左右,做一天有一天的工资,不上班就没有工资。
天有不测风云,2017年1月3日在上班中不小心砸伤脚部导致骨折。受伤后去医院看了一下门诊,没有住院,在厂里休息,由于是临时工,能够拿得出来的劳动关系证据是没有的。广州律师咨询
李某1月10日就开始复工了,我指导他取了一些证据,但是却不有一份是盖章的证据。过了春节后,我建议他继续在公司做下去,目标是取证据。
2017年5月25日,我打了一份《工作收入证明》里面载明了李某的身份信息、入职时间和工作岗位、还有工资数额。对单位说是要拿这个证明。
公司的经理看到证明后,竟然没有丝毫的怀疑,在上面盖了章。拿到了这个证明后,李某心中一直悬着那块石头终于落下了地。然后辞职离开公司结清了所有的出勤工资。2017年7月21日向仲裁庭申请了劳动仲裁,8月2日开庭审理,由于所取得的证据比较充足,8月3日仲裁庭直接作出了裁决书,裁决双方自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7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整个仲裁花费的时间是13天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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