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湖南的劳动者与蒋某,于2013年入职东莞一家电子公司工作,由于他的技术精湛,他的人在电子行业很抢手,老板怕他干得不安心,担心被同行挖走。
于是在蒋某入职的第五个月,给他做了部门经理,并且与他签订了协议,给他公司8%的股份,并给他月工资9961元,一年到年底发3万的年终奖。蒋某在这么优越的环境下,将老婆和孩子接来东莞共同生活,孩子也在东莞入学,一家人生活美满幸福。法律在线咨询
他的理想是再干上三年,在东莞买房买车。但是意外的事情还是发生了,2015年10月20日,在测试一个产品的时候,不小心被掉下来的模具砸伤了右足第一趾,造成了粉碎性骨折。
治好之后,便与老板协商赔偿的事宜,老板的意见是,你既然也是其中的一个股东了,就不能再享受工伤待遇了,只有员工才能享受!蒋某不服,于是去申请工伤认定,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残结果出来是十级。
东莞市社保基金向蒋某支付了伤残补助金15109.15元,工伤医疗补助金2335.08元,共计17444.23元。
接下来经过朋友的介绍,委托我帮他代理他的工伤赔偿官司。在经过仲裁,一审判决公司要向他支付赔偿款90735.77元。
在工伤赔偿中,是一个上限的,即是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即9015元。
法律依据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法律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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