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来自江西,于2016年11月29日入职东莞市一家家具厂工作,2016年12月13日15时许,在生产车间门口缷料时,被物料压伤左手中指,后送医院治疗。广州律师咨询
2017年3月6日认定为工伤,4月1日鉴定为十级伤残。7月17日社保部门按2408元的缴费基数支付了19264元的赔偿。
由于梁某才上班15天的时间就受伤了,且受伤后并没有再回去公司上班,在计算他的工资时,双方产生了争议,单位主张按1510元来赔偿,而梁某说是入职时说好的3500元一个月工资的。
说到这里产生的争议的是,2016年12月13号发生工伤时,当时已经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是3489元。而申请劳动仲裁是2017年7月21日,而今年的7月1日后的社保平均工资是3854元了。究竟是按受伤时的平均工资还是按仲裁时的平均工资?各地的裁决标准并不统一。
2016年8月24日,东莞市谢岗仲裁庭裁决公司需要向梁某支付各项工伤赔偿款:28601.2元。是按受伤时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3489元来裁决的。并且是终局裁决!
计算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如需要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工伤职工发生事故时已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认定。广州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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