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于2015年9月30日入职用人单位处,从事机修的工作。刘某于2016年5月25日在工作中发生受伤事故,2016年6月16日经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7年7月31日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后于2017年8月11日向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856元。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06元尚未领取。广州律师咨询
在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856元后,刘某便向用人单位协商赔偿的事情,刘某要求按他的实际工资作为赔偿基数进行赔偿。
但是用人单位认为社保的缴费基数是2408元一个月,按2408元的缴费基数更为合理,双方的在这个问题上达不成一致的意见。
如果按照用人单位的算法,刘某总共获得的赔偿是不到3万的,数额低得他接受不了。在网上了解了笔者是代理这方面的律师后,委托了笔者。
接受了委托后,在八月中旬向仲裁庭提交了仲裁申请。用人单位知道了劳动委托律师后,也在网上找律师,后来也是委托了律师。
2017后9月20日,案子在沙田仲裁庭开庭审理,仲裁员在听取双方律师对赔偿数额的意见。最后达成了调解意见,单位于2017年9月29日前将35000元打进刘某的帐号即了结此案。
劳动争议案件,在双方都聘请了律师的情况,根据经验总结,调解成功的机会会更大,因为律师对法律比一般人精通,对案件的最终走向有比较明确的判定。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的十级工伤,总共可以获得的赔偿为5万,算是比较可观的一个数额。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广州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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