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河南的刁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2017年6月8日突然间接到公司《调令通告》,要他在2017年的6月30日做好工作交接准备,从2017年7 年1日起,要从他工作了七年多的资材部调到工程部飞检组!
他在资材部做了那么多年,工作上是轻车熟路,得心应手的,工资水平也是可以接受的,一下子要将他从熟悉的部门调到另外一个完全陌生的部门,心里面一下子接受不了。法律在线咨询
去找公司领导调岗的理由,个个领导在推诿,说是公司的决定,不是个人的决定,遵守就是了。而公司方也没有对工作内容和薪酬水平方面作明确的约定。
在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最好只好申请了劳动仲裁。2017年7月5日,仲裁开庭时,公司也承认了调令是公司发出的,公司方的意见是,公司调动一个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出于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是公司的自主经营权,公司是有权利提前通知员工调岗的。
2017年7月21日,仲裁庭裁决下来,裁决公司单方面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属于违法,理由依照《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支付刁先生的经济补偿金45000元。
用人单位调动劳动者的岗位,是属于变更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是应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后才可以进行的。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三十一条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则应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劳动者应当服从。当然,如果劳动者不愿接受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调整,应当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在线咨询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
但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或者职工劳动、生活情况的变化,也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所作的修改和增减。劳动合同的变更,包括协议变更和法定变更两种情况,协议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法定变更是在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当事人一方可依法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也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无论是协议变更,还是法定变更,只限于对劳动合同的某些内容的变更,不能对劳动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变更。
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是:
1、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2、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原来的组织仍然存在,原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产方向的变化,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发展变化的情况不相适应,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
3、上级主管机关决定改变企业的生产任务,致使原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产量、质量、生产条件等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需要作出相应的修改,否则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4、企业严重亏损或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
5、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作出变更,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法律在线咨询
更多法律咨询请访问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020-38856589或18988939837
文章来源:http://www.gddjls.com/2018/rdzx_1024/829.html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