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补助费的法律依据:
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法律在线咨询
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3、《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4、《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5、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91号):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用人单位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能力鉴定”是获得医疗补助费的必要程序吗?法律在线咨询
医疗补助费的规定最早见于1994年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此后散落的见于劳动部及人民政府的一些文件中,实践中对于支付医疗补助费是否必须要以“劳动能力鉴定”为前提一直存在争议,我们认为应区别对待:
(一)医疗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的
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两个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医疗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能力鉴定是必经程序,对于被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单位需要支付不少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二)医疗期满,劳动合同解除的
用人单位解除医疗期满的劳动者的条件是“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在这个条件的认定标准上,从法律规定到司法实践都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法律规定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却删除了“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规定。此外,司法审判中,法院的判定也存在不一致。法律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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