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情况下,如果单位买有工伤保险,公司的员工发生工伤的时候,单位会在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然后再向社保经办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但是,却有些用人单位在员工发生工伤后,却心甘情愿自掏医疗费,而不情愿去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究竟是为什么呢?广州律师咨询
来自广西的韦小姐于2015年12月6日,在工作中不慎被叉车撞伤右足,导致第五趾骨近节骨折,去看了门诊,就花了2000多元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没有让患者住院治疗,工伤期间,单位按劳动者受伤前的平均工资支付了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在后来的一段时间里,韦小姐也觉得自己的伤很轻,也许评不上伤残,也就不把受伤的事情放在心上。时间一天天的过去了。转眼间,她受伤的事情已经过去了10个多月。
便委托律师去处理,于 2016年10月11日,她与律师一起到深圳市罗湖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的注册地是深圳,被派遣到广州工作),工伤科的工作人员反复问了好久,问单位是参保的,为什么这么久都不来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随后在《收文回执》盖了一个超时申报的章。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上面的法条规定,用人单位申报工伤的时限只有30天,超过30天后,用人单位就等同于丧失了申报工伤的权利。用人单位这样做的后果是什么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条规定,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广州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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