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来自湖南省新田县,于2013年2月27日入用人单位处工作,任木工一职。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依法为伍某参加了社会保险。法律在线咨询
2017年3月17日伍某在用人单位处工作时发生受伤事故,后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2017年7月1日,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在领完了社保的赔偿后,伍某委托律师提了劳动仲裁申请,东莞市桥头劳动仲裁庭裁决用人单位需要向伍某支付各项工伤赔偿款共计79544.37元。
在接到案件后,为了不超过起诉的时间,及时地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受理后。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结案,解决诉累,打电话给了劳动者,跟劳动者说明他的案件在法院得不到支持的。法律在线咨询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劳动者觉得笔者说到他的心坎上了,是为解决问题而来的。在仲裁裁决的基础上打八折。约定在2017年9月30号前将63636元打进劳动者指定的帐号,双方即了结本工伤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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