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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问题有哪些?(一)

2018-11-02 14:06:00 来源:http://www.gddjls.com/2018/rdzx_1026/841.html 浏览:374 咨询电话:954310


1、劳动合同应当有哪些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应有的必备条款有:(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广州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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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试用期应当如何约定?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怎么处理?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哪些劳动合同是无效劳动合同?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所在单位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退休待遇或者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双方因此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法定退休年龄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如未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时效的,仍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6、童工与用工单位发生的用工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劳动法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童工不是合法劳动者主体,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但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在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后,伤残童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就伤残或死亡赔偿数额发生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法予以受理,并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处理。

7、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与新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新用人单位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应当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原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或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等身份已经自行缴纳了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求新用人单位再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予支持。

8、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或实习期间与所在用人单位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在校学生,其身份为学生,尚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其在勤工俭学期间或实习期间与所在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引发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9、参加就业见习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见习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否为劳动关系?

就业见习期实质上是针对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使其尽快就业的过渡时期,见习单位提供的岗位应属于部分由政府提供补助的公益性岗位,故高校毕业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就业见习期间与见习单位发生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双方引发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10、补缴住房公积金是否受理?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国家已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权和处罚权授权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广州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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