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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问题有哪些?(二)

2018-11-02 14:06:11 来源:http://www.gddjls.com/2018/rdzx_1026/837.html 浏览:991 咨询电话:954310


11、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列谁为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列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广州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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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加班工资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计发基数如何确定?

加班工资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加付的一倍工资的计算以职工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标准工资为基数。

前款标准工资难以确定的,按以下方式确定计算基数: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

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以职工本人的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为基数;

3)岗位、技能工资难以确定的,以上月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为基数,同时应扣除绩效、奖金和物价补贴;难以区分工资、奖金、物贴等项目的,以职工上月实得工资的70%为基数。

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计发基数。

13、女职工在法定“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是否绝对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女职工在法定“三期”内的,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也不能终止,应当顺延至“三期”满。但“三期”内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

2)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4)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4、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合同的。

15、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怎么办?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者不要求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并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16、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该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效。

若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仲裁委员会应予支持。广州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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