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问我,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究竟是好还是不好?对于这样的问题,可以说没有标准答案。事情有两面,没有绝对,对于一些员工来说,签订了劳动合同,才认为自己是正式工人,才有归属感和安全感。而对于另外一些了解《劳动合同法》的员工来说,他巴不得他所入职的公司都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工作一段时间后离职,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在我国制造业企业广泛分布的浙江和广东等地,均发生过类似案例。业内称为“职业维权”,但也有人将其称为“劳动碰瓷”。《东莞日报》曾报道,一弥姓男子“过度维权”,为追讨双倍工资差额而连续状告16家企业,涉案30余件。唐某某则在2007年至2011年状告28家曾入职过的企业,涉案168件。广州律师咨询
今天分享一个双倍工资的案例:
刘某于2016年12月3日入职东莞一家五金电子公司工作,职务为冲压部修模组长,固定月薪为7500元一个月。2017年1月17日,在工作中受伤,伤得不是很严重,治疗痊愈出院后,他便又继续上班。
由于公司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买社保,导致公司对他工伤的事情漠不关心,让他觉得继续在公司工作下去每天并不能开心起来。为让自己的工伤获得赔偿,他开始咨询律师,在找到笔者后,了解到他并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证据,不具备直接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笔者建议他向公司书面提出离职,拿到了全部的出勤工资再来进行一步。
2017年8月10日,他向公司书面提出了离职申请,并结清了所有的工资,然后委托笔者于8月11日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申请是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主张不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在用人单位还在认为自己不会输的情况下,2017年9月28日,仲裁庭裁决全部支持了笔者提出的申请请求。仲裁裁决双方于2016年12月3日至2017年8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要支付2017年1月3日至2017年8月1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53614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广州律师咨询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文章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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