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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倍工资”时效算准确了没?

2018-11-12 15:22:09 来源:http://www.gddjls.com/2018/rdzx_1106/882.html 浏览:803 咨询电话:954310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广州法律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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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倍工资”作为劳动法对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惩罚,司法实践认可其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北京高院会议纪要二中对二倍工资的计算较之以前有了细微的变化。员工2012年2月14日入职,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5月27日离职,2013年8月25日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12年3月14日—2013年2月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根据最新时效规定,员工能要到几个月的二倍工资?

北京:员工在2013年8月25日开始主张权利,向前推算一年,员工可以要求2012年8月25日至2013年2月13日期间的二倍工资,2012年3月14日至2012年8月24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北京在计算二倍工资时效时,具体到天,而非月。

深圳、上海:自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那么员工在2013年8月25日开始主张权利的,其能要到的双倍工资期间是2012年8月1日—2013年2月13日。深圳、上海两地的二倍工资并未具体到天。广州法律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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