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接连接触多起关于医疗期纠纷的案件,发现由于不同单位和劳动者不同的处理方式,最终导致了截然不同的结果。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的韩智洋律师根据自身从业经验,对于医疗期满劳动者不能返岗导致可能出现的各种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希望对看到本文的劳动者能有所帮助。广州法律在线咨询
一、 医疗期相关基础知识
1、医疗期的基本定义。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到期医疗期未结束的,劳动合同期限须顺延至医疗期结束。
2、医疗期满劳动者仍不能返岗的含义。指的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况。即规定的医疗期虽然届满,但劳动者的疾病尚未医疗终结或者医疗终结而其劳动能力受损,暂时或者永久缺乏或丧失从事原工作或用人单位在现有条件下位其所安排新工作的劳动能力。
二、医疗期满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各种处理方式的处理结果汇总:
1、 医疗期满劳动者仍不能返岗,可以继续向单位提交正规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和假条等证明材料,经单位同意批准后继续休病假,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劳动者发放病假工资;
2、 医疗期满劳动者仍不能返岗,员工未向单位书面说明原因且未继续向单位提交正规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和假条等证明材料,单位可以以员工旷工为由与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赔偿;
3、 医疗期满劳动者仍不能返岗,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执行。涉及到2008年1月1日之前工龄连续计算的,相关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执行。除经济补偿金外,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劳动者至少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之规定,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需要说明的是,原则上医疗补助费计算基数与经济补偿金是一致的,即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4、 医疗期满劳动者仍不能返岗,继续向单位提出病假申请,并提交了正规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和假条,但单位拒绝接受,同时停止为劳动者发放病休假工资和缴纳社保,企图通过拖延处理的方式迫使员工自己主动离职,这种情况本质上仍应视为单位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具体计算方法同第三种情况一致。广州法律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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