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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医疗期的标准?

2018-11-14 14:13:23 来源:http://www.gddjls.com/2018/rdzx_1108/892.html 浏览:441 咨询电话:954310


一、关于医疗期的期限标准

正常情况下,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一般为3-24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医疗期计算公式可以总结为N+2(N是在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且N+2≤24。广州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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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以下三种情况,医疗期可以超过24个月:

1、三种特殊疾病患者。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也就是说,劳动者存在癌症、精神病、瘫痪三种较为严重的疾病时,法定医疗期一般可以达到24个月,如果24个月届满仍不能痊愈的,经过企业和主管劳动部门批准,可以继续延长。(注意,24个月内不需要劳动部门批准,超过24个月仍需延长的,才需要批准)

2、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劳动者。

3、约定期限超过24个月的。二、关于医疗补助费的计算基数和支付标准

医疗补助费的计算基数:一般情况下,医疗补助费计算基数与经济补偿金是一致的,即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有所不同的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有最高限额,即不得超过上海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但医疗补助费并不存在最高限额的说法。

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标准分为两种情况:

1、医疗期满(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至少6个月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终止,劳动者被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为5—10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被鉴定为1-4级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办理退休、退职条件的,可以主张不低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三、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工龄连续问题

医疗期满劳动者不能返岗,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执行。需注意以下两点

1、医疗期满劳动者不能返岗,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经济补偿金只能从2008年1月1日(即《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之日)起算的说法。涉及到2008年1月1日之前工龄连续计算的,相关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执行。

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标准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从2008年1月1日起算,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不受影响,即补偿年限相加总和仍有可能超过12年)。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四、关于医疗期病假工资(救济费)支付标准

实际上,这个问题在上一篇文章中已有涉及。概括来讲,如果在医疗期内连续休假的,可以从休假时间上分为两个阶段: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如果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并非连续休假,那么在计算每月工资时,就不应再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比进行计算。实际操作中一般计算公式为:应发月工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当月正常工作日天数(21.75)*请假天数。(不考虑社保、公积金和个税等因素)

另外,关于本人工资的计算方法,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按照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不含加班工资)的70%确定。但是,根据以上原则计算的本人工资均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后需要注意,根据以上计算方式计算(折算)出的职工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广州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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