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2016年6月26日入职成都某公司,2017年5月15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辞职后,刘某向成都市成华区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2016年7月27日至2017年5月1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2017年5月份的工资。仲裁委支持了刘某的诉求,公司随后向基层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应当知晓要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刘某在入职时没有主动提出,视为刘某自愿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刘某不应获得二倍工资差额。对于这样的理由以及法律适用、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正确,本文认为是有待商榷的。广州律师咨询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呢?
举证责任顾名思义,当事人一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
那么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谁来举证,就反映出这样一个问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谁负有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未明确指出哪方负有提出签订的义务。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针对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来看,法律规定的表述是“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因此我们也认为法律倾向认为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在于用人单位一方。
现实中,劳动合同签订后,有些单位存在收回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作为劳动者的相关档案管理的专门管理单位,具备更强的举证能力,从严格用人单位的规范管理上说,杜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规范现象,让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更为公平。因此,在劳动者否认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广州律师咨询
更多法律咨询请访问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020-38856589或18988939837
文章来源:http://www.gddjls.com/2018/rdzx_1026/841.html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