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践中仍有很多用人单位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恶狼猛虎,避之惟恐不及,因此想出很多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办法,比如关联公司之间交叉用工、变更劳动合同终止期限等方式。广州律师咨询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履行期限的,如变更后的期限超过原合同期限,则视为双方又订立了一份新的劳动合同,如变更后的期限短于原劳动合同期限,则仅视为是对原合同期限的变更。因此,用人单位在没有合理理由或是解释的前提下,仅通过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行不通的。
一般常见的合理理由比如:服务期协议的终止日期长于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劳动者在企业工会担任工会主席,任职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等情形,双方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是合理的。
其实无固定期限合同没有必要刻意规避,如果用人单位真的很在意这个问题,可以适当的第一次签合同时规划一下合同期限,不要设置的过短。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广州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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