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惑一:实习生是否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从理论上讲,在校就读的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去实习是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实习,不能算是一种用工行为。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就上海地区而言,若高校实习学生能独立顶岗工作并创造价值的,那么接受实习单位应给予适当的津贴。至于津贴标准,目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法律在线咨询
但是有些在企业打工的在校生已非纯粹的教学实习,而是同其他员工一样付出劳动,他们实际上已经成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如果企业给予他们的薪酬低于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仅对这些学生员工不公平,而且还对企业其他员工造成了不公平竞争,因为企业使用后者必须支付最低工资。在国际上,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明确规定:“应保证不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虚假的学徒工制度以规避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对员工应尽的义务。”
值得欣慰的是,我国一些地方已规定实习生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规定的通知》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与学生双方协商劳动报酬标准,但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
在相关法律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与“勤工俭学”配套的规范,在约束、规范打工时间的前提下,对勤工俭学族应该获得的报酬、享有的权益也进行相应的规定。
疑惑二:实习生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怎么处理?
原劳动部1996年10月1日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曾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但该《办法》目前已经被废止。
实习是学校课堂教学内容的延伸,由于在校的实习学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实习生受到事故侵害,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但应作为人身损害赔偿,按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赔偿项目包括其相应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
疑惑三:实习时签订的就业协议合法有效吗?
就业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这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也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但是就业协议的内容不能过于简单,应按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工作(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就业协议终止的条件、违反就业协议的责任等条款进行明确约定,以免以后签订劳动合同时造成矛盾。其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也应当是约束双方的。法律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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