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之债中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债权往往会向债务人、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尤其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逃避债务情形下,对保证人更是会极力追责,广州合同纠纷律师(顶匠律所)表示有的债权人还会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共同承担债务为由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承担债务责任,合同纠纷中涉及保证人责任主要是有保证人参与的合同,无论保证人以何种形式参与主合同,都形成保证合同。
按照现有立法规定,对合同承担保证责任的是保证人,并没有对保证人配偶有相关规定,但实践中关于保证人配偶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十分引人关注,债权人在合同纠纷中为了保障债权实现,不但将保证人起诉,还会找出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义务相关规定作为依据,将保证人配偶一并作为被告要求承担债务责任,司法机关对此也没有统一认定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顶匠律所)表示合同中债权人为了实现自身债权,总会想尽各种办法,其中增加债务人人数就是一种保障。一旦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在向保证人主张债权时就会考虑到保证人在家庭所拥有共同财产,而依据夫妻对债务共同承担之规定也会考虑将保证人配偶作为承担责任对象提起主张或诉讼。
我国立法上确实有规定基于夫妻关系财产共有、债务共担,尤其是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对家庭财产进行处分,同时对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也规定为共同债务,虽然规定了除外情形,但也是以举证为前提。
我国婚姻法在夫妻共同财产制方面的规定是保证人配偶对债务承担责任的根据之一,也是上文所说债权人将其列为被告的依据。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顶匠律所)浅析认定合同纠纷中保证人配偶责任的理论争议
1.保证之债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观点否定保证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观点主要依据在于合同具有相对性,让没有参与到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配偶承担责任将会造成合同理论受到冲击,同时保证合同的无偿性使得保证人家庭没有任何受益就加在夫妻双方身上过重担保责任,社会公平正义也会受到诟病。
2.保证之债存在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观点
持该观点学者主要依据的就是夫妻财产共同、债务共担,虽然司法解释中曾有规定,但是只规定了不能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 24 条,但是婚姻法中还有其他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婚姻法第 41 条、《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解释》等都还可以作为依据,广州合同纠纷律师(顶匠律所)表示现实中确实存在着保证人的保证行为是其配偶明知或曾表示过认可的,也有一些保证行为给保证人家庭带来了实在受益,是有必要将保证之责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保证人配偶一并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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