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的相对性是合同的本质属性之一,近代以来以第三人利益合同为代表的涉他合同的出现对合同的这一属性提出了挑战。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也有将其称为“利他契约”。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顶匠律所)浅析第三人利益合同涉及到三方主体。即合同双方当事入和第三人,相应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一般也认为存在三个方面的关系,即合同关系、对价关系和履行关系。合同关系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债务人之所以同意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原因。对价关系存在于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通常为合同关系,如买卖、赠与等,但是也并非以此为必要,像抚养义务、损害赔偿等法定之债也包括在内。履行关系存在于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之间。
第三人利益合同依其功能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以提高效率,简化程序为目的,如甲为了履行对乙的的赠与合同,与其债务人约定,由债务人向乙为给付;另一种类型具有生计抚养照顾性质,以为第三人利益的保险合同最为典型,如我国法中的交通强制保险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没有明确规定第三人利益合同,广广州合同纠纷律师(顶匠律所)浅析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该条规定颇为简约,特别是第三人是否享有履行请求权,文义不明,以致学者解释不一,有肯定说,有否定说,有在广泛意义上的肯定(在肯定的同时,又纳入了不纯正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也有不足肯定说(在肯定的同时,指出其存在不足),可以说各不相同,甚至是完全相反,而产生这些观点争鸣的原因正是我国‘合同法》没有以明确的文字规定第三人得独立地向债务人为请求给付。
首先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并没有规定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构成要件。在没有明确规定了第三人享有直接的请求权,而只是约定向第三人给付时,这只是绘付方向的改变,两非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
其次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仅规定当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有履行瑕疵的由债权入主张违约责任,而不是由接受履行的第三人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第三人的其他救济途径。从立法原意上分析,于此种情形下第三人仅有请求债权入主张债务人违约责任这一条维权途径可供选择。这也与没有明确规定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相一致。广州合同纠纷律师(顶匠律所)浅析这与真正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明显不同,在真正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中,由于债务人的原因而发生的履行障碍,第三人有独立向债务人请求赔偿损害的权利。
基于此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也没有明确第三人的救济权,而这两项权利正是纯正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标志性内容,因此广州合同纠纷律师(顶匠律所)认为,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对于第三人利益合鼹没有进行观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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