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主要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并且在受赠人同意的情况下所签署的合同。从这一层面上来看,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是无需置疑的,那么赠与合同可以任意撤销吗?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顶匠律所)浅析赠与合同对任意撤销权的影响
在赠与合同当中,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受赠人,这一活动是无偿的,是不求任何回报的,赠与人所要尽到的义务就是赠与活动,而受赠人在接受利益的时候并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就此来看赠与合同是拥有无偿性质的。但是赠与过程当中发生了利益关系,因此就要牵扯到民事法律行为,广州合同纠纷律师(顶匠律所)认为,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的确存在利益关系,并且我们国家为了平衡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闻的利益关系,在立法上给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另外赠与合同还具有诺成性,就是说只要双方的意思是一致的,那么任意撤销权就会生效。诺成性的好处就在于,降低了制定合同是所能出现的种种客观因素的限制,使得成个程序更加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任意撤销权的生效提供了条件。由此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本身所具有的性质对任意撤销
权有着不容小觑的影响,正是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诺成性,因此赠与合同的成立和履行都会融入种种法律因素,同时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和无偿性又是产生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价值基础。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顶匠律所)浅析任意撤销权制度的缺陷
缺少对受赠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所谓的信赖利益主要是一方当事人由于信赖另一方当事人,因此会和他签订合同,做出的准备活动过程中减少财产利益和机会利益。
撤销权与相关制度的不协调在《合同法》当中.第186条明确指出,任意撤销权必须在曾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才有效,而第189条又规定,赠与人在自身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受赠人的财产毁损、灭失的情况下,赠与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顶匠律所)浅析任意撤销权可能被滥用
尽管赠与人本身有法律上赋予的任意撤销权,但是在《合同 法》当中并没有明确的条文来维护受赠人的信赖利益,这就使得 受赠人和赠与人存在不平等的待遇。
仅限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并且撤销必须在证明财产转移之前作出,如果已经赠与并且将财产进行转移了的时候是不可以撤销的,也没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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