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设立后对遗嘱内容的部分修改。
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又取消原来所立的遗嘱。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继承开始之时才发生 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是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因此,在遗嘱发生效力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1款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的变更与撤销,与一般民事行为的变更与撤销不同。
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变更、撤销须有法定的变更或撤销民事行为的事由,或者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且有撤销权的一方须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届满后,撤销权即消灭,当事人不得以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民事行为。而遗嘱的变更、撤销不受上述限制。遗嘱人可以于遗嘱设立后的任何时间撤销、变更遗嘱,也不须征得任何人的同意,也不必有任何的事由,只要撤销、变更遗嘱的意思是出于遗嘱人的本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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