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不仅在理论上有开启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必要,在司法实务中也存在着再审救济的现实需要。以程序性违法为主要动因的“被离婚”案件证明了错误离婚判决之确实存在,凸显了受害当事人无从救济的现实困境。
生效的离婚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立法本意乃是为了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而当离婚判决确有错误甚至被恶意利用时,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往往陷于无法救济的困难境地,从而使得一项普通的民事纠纷可能演变为社会问题,“被离婚”案件就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类。
“被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在不知道自己被对方起诉离婚的情况下,法院缺席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广州律师咨询(广州专业离婚律师咨询)表示“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属于我国立法明定的程序性再审事由之一。“被离婚”案件中,因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的送达地址,导致传票的送达无效继而作出缺席判决,该情形本身即构成法定的再审事由。明显错误的“被离婚”判决在实践中救济无门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中国新闻周刊》中曾有一篇相关主题的报道,题为《“被离婚”者的缺席审判》该篇报道较为详尽地展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被离婚”案件的现状,小编试缕析如下:
1. 实践中“被离婚”者不在少数。一些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遭遇“被离婚”的受害者试图在网络上寻求帮助并组建了名为“被离婚受害者”的 QQ 群,群成员最多时有近 30 人。懂得通过网络寻求帮助并能够准确搜索到该 QQ 群的“被离婚”者毕竟较少,网络之外应当存在更多有类似遭遇的受害者。湖北省宜昌市中院的一名法官在接受采访时提到,其一审审理过 1000多件离婚案件遇到被离婚案件大概四五件。依此比例推论,司法实践中“被离婚”的案件绝非罕见,“被离婚”者更不在少数。
2. 网络上可查的“被离婚”案件均未得到纠正。受害者群的创建人之一宋雅红,其前夫是
被称为“钢铁大王”的日照钢铁集团董事长杜双华。两人的离婚案因涉及巨额财产分割而受关注,相关论文及新闻报道很多。该案原审法院的院长迫于舆论压力启动了再审程序,但之后的三次开庭均无任何实质性进展,该案后转至河北高院,但至今尚无推进。文中提到的其他受害人也曾向法院申请再审,无一例外地均被法院以现行《民事诉讼法》第 202 条的规定为由予以驳回。
3.“被离婚”案往往可能存在一些程序错误,其中以不当的缺席判决为甚。以《2009 海
民初字第 19150 号判决书》为例证予以说明该起离婚诉讼中的被告从未离开过居住城市,
也未更改过联系方式,甚至与原告经常见面。
仅因原告故意提供错误的户籍地址,法院未尽充分送达义务,导致传票无法送达被告最终法院作出了准许两人离婚的缺席判决。从立案到审结的 10 个月内离婚案的另一方当事人一直被蒙在鼓里。
4. 不撤销离婚判决而单独就财产问题再审,并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司法实务中的“被离婚”案件,往往是原告一方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形下先行转移财产继而提起离婚诉讼,声称对方下落不明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在此情形下广州律师咨询(广州专业离婚律师咨询)表示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仅有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被离婚者”不仅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被解除了婚姻关系,在财产分割方面也必然遭受不公正的裁判。待其得知真相,即便对财产分割的判决申请法院再审,但由于此时其对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其数额进行举证通常十分困难,因而大多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不妥之处显而易见以进行法律事实上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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