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对按揭财产进行实体处理并无法律障碍。但需要注意区分离婚时是否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不同处理方式;诉争按财产的定性应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基础,以首付款的定性作为解决按揭房屋权属关键;
按揭房屋的具体分割上,根据不同情形确定不同的补偿方式:离婚案件中变更按揭房屋产权人无须征得银行同意,按揭造成两种离婚财产纠纷即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和婚后办理按揭手续。对于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的财产在离婚时的归属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房屋作为共同居住使用且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那么该房屋理应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并取得了产权证应该属于婚前财产。
广州专业离婚律师认为判断按揭房屋的关键因素在于房屋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以及房屋产权取得的时间。如购房人在婚前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是为了还贷而将所有权抵押给银行,和银行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夫妻用共同财产还债只是产生了债务关系并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若一方在婚前办理按揭手续,以个人名义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并交纳首付款,在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应属于个人财产。
广州专业离婚律师分析根据我国的房产预售登记使债权具有特定性,由该预售合同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只限于预售合同的债权人。银行对特定的购房人即按揭人的资信产生信赖,以及该财产权利是由婚前个人缴纳首付款而取得。因此虽然产权证取得在婚后仍属于个人财产。
若产权证登记在一方,但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共同出资或约定为共同共有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处理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因该出资行为在婚前,所以非产权登记名义人一方应对自己出资行为并非赠予或借贷进行举证。
离婚时对于婚后办理按揭手续,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义下的房屋的归属问题在法律实践中很难处理。通常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虽然产权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无证据证明该房屋以个人财产办理的按揭手续,在离婚时也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银行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是没有理论依据的。
第一 不能以未经银行同意而变更债务人为由拒绝办理转按揭手续。因为这类案件的实际还贷人是夫妻双方,并不是名义产权人。
第二 房屋产权在离婚时判决给任何一方都不影响银行的信贷利益,夫妻任何一方作为还款名义人都不影响房屋作为抵押财产对债务进行担保。法院在判决时也不能仅以银行的信贷利益为标准,应该考虑对房屋的需要程度作出保护妇女利益或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判决。
第三 根据夫妻对婚姻存续时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可以向离婚当事人任何一方追究责任。承担债务中的具体比例不能对抗债权人。离婚一方当事人因为连带责任而产生自己应当承担的比例可以向对方追偿。
广州专业离婚律师表示按揭房屋作为一种新类型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对其进行处理时,必然会面临普通财产所不曾遇到的难题及争议。在寻求对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公正处理之法的过程中,应当注重从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探寻对解决按揭房屋问题具有启发意义和借鉴价值的精神实质,结合按揭房屋自身的特殊性质,考虑婚姻家庭生活的现实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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