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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离婚律师分析“事实婚姻"内在的矛盾性

2019-06-24 13:48:09 来源:http://www.gddjls.com 浏览:107 咨询电话:954310

“事实婚姻”一种不成立为婚姻的非婚同居,因此法律规定其为无效或是相对承认其具有婚姻的效力,这都与法定的结婚要件以及婚姻的本质矛盾。

广州专业离婚律师表示事实婚姻是与法律婚姻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在我国,一般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认定构成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并不完全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5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构成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包括两方面:一是结婚条件,即男女双方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二是时间条件,即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对于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仅欠缺形式要件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因此事实婚姻的实质是指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仅欠缺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

广州专业离婚律师,事实婚姻

广州专业离婚律师表示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一旦被认定构成事实婚姻,在法律效力上与法律婚姻无异。如果站在民法当中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高度来分析事实婚姻的性质,事实婚姻只不过是一种不成立为婚姻的非婚同居。

婚姻法律关系是通过结婚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结婚行为是要式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成立除需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这种形式在我国的婚姻立法中为登记。婚姻需要经过登记才能成立,这在我国的《婚姻法》第8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法律将结婚行为规定为要式行为,是因为“亲属的身份关系,为吾人生活之基础,不独在财产法上有重大影响,而于社会秩序及道德之影响亦至深且巨,故法律对于形成亲属身份关系之行为,较之财产法上之法律行为更为积极,一方面使其关系内容为定型,不容他人任意变更,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探讨其效力的前提,成立是存在与否的事实判断,而有效、无效、可撤销则在存在的前提下对是否合法能否达到预期目标的价值判断。

广州专业离婚律师表示所谓的“事实婚姻”是欠缺婚姻形式要件的男女两性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事实,而这种事实严格来说,不应被称为婚姻,因为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关系自登记时确立;也就是说没有登记就没有成立婚姻。所谓的事实婚姻的性质是婚姻没有成立或者是婚姻不存在的一种非婚同居,既然没有成立,自然不会发生婚姻的效力。

婚姻关系的不成立或不存在,并不意味着法律对这种事实关系的不保护和不应该保护,只是需要另觅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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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都是自始不发生婚姻的效力,婚姻不成立和婚姻无效却有着区别,婚姻不成立是根本就没有婚姻的存在,因此它不需要通过公力机关的确认;而无效则是婚姻已经成立,但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涉及实体和证据审查,较为复杂,因此需要登记机关的确认或法院的宣告。

由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广州专业离婚律师表示我国对“事实婚姻”的婚姻法律效力的相对承认以及将其作为无效婚姻处理的立法都是对“事实婚姻”本质的违反,形成法律制度内在的矛盾。而在刑法中对事实重婚的处理,又造成了一种在婚姻法上无婚可重,无婚可离,而在刑法上却有婚可重,有罪可定的局面。

此外,我国的婚姻立法和婚姻法学理论,不注重区分婚姻的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婚姻制度矛盾以及与民法中法律行为的理论矛盾的一个关键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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